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和现行法律相比,修正案草案进一步强化了地方政府责任,并对流域水污染联合防治、重点领域水污染防治等重要问题制定了规范化、法治化的措施。
现行水污染防治法制定于1984年,先后在1996年和2008年进行两次修订。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后指出,当前我国水环境质量仍不容乐观,水污染形势依然严峻。同年4月,国务院印发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即“水十条”,对水污染防治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修正案草案全面落实“水十条”确定的主要制度措施,围绕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突出问题,修改、增加了多处内容。其中,进一步强化了地方政府的责任。环保部部长陈吉宁指出,未达到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并授权其根据达标需要提出更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
草案还规定,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限期达标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公众与环境信息研究中心主任马军表示,这强化对地方政府的问责和约束。此次最主要遵循新思路,即“督企”之外还要“督政”。环保法特别强调地方政府在地方的环境治理、保护方面要承担主要责任。此次更明确,如果没有达成地方水环境保护的目标要求,必须要制定达标的时间表,要采取行动。
“水十条”中明确,对江河湖海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这次草案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建立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动协调机制,加强水污染联合防治。为提升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规定要明确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组织开展监测评价,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有关开发建设活动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流域生态功能。